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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时,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4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海人社询通字[2024]313号),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海人社询通字[2024]313号)。
请你单位于收到该文书之日起三日内执行甬海人社询通字[2024]313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天雨 许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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