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兴益(身份证:33032319******7812):
由本机关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于2004年在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源南路77号楼顶出资建设了一处建筑物(构筑物)(一层混合结构,面积42.64平方米)。另查明,你是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源南路77号的不动产权利人。经核实,上述一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一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为42.64平方米。
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于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鄞州大道西段1555号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石碶中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联系人:姚高峰 周其峰
联系电话:88255986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