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琴(身份证:34082619******2617):
由本机关调查的你涉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自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你在宁波市海曙区四明东路79弄1号、竹节岭路100号、潘沙北路100号、集士港镇山下庄墓园、食品街52号、镇海区兴庄路55号、宝马路66号、江北区来福士广场等地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经核实,你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9050元。另查明,你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万玖千零伍拾元整( ¥79050.00)。
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于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三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体育场路2号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门中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复议应用等互联网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徐震 汪剑平
联系电话:87257551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