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主统(身份证:33022619******4499):
由本机关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源南路91、93号楼顶有二处建筑物(构筑物)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于2002年至2005年期间建造。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混合结构,面积为96.46平方米,第二处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棚,面积为31.75平方米,二处建筑物(构筑物)合计面积为128.21平方米。另查明,目前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源南路91、93号的不动产权利人为你。经核实,上述二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现案件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二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为128.21平方米。
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本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告知于你,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十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鄞州大道西段1555号605室(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石碶中队)领取《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其峰、姚高峰
联系电话: 0574-87033693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