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令第155号),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工作实际,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制订了《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包括法定公开目录和补充公开目录两大部分,分二级类别设置。法定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信息7个一级类别10个二级类别,补充公开目录包括政策信息、工作信息、社会监督、办事指南4个一级类别8个二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附件。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信息名称 | 生成日期 | 信息内容 | 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审核程序 | 索引号 |
1、信息内容
简要描述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发布机构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的发布机构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办公室。
二、获取方式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一)。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曙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站(http://www.cfera.net/col/col1229100229/index.html)、海曙区档案馆查阅。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将自该部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受理机构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办公室。
2、申请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3、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表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https://www.cfera.net/col/col1229825764/index.html下载电子版后打印。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海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s://www.cfera.net/col/col1229830036/index.html;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发送,受理系统会自动转至受理机构。
②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③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①或方式③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4、申请办理及期限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7、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对政府信息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 可以向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电话:89297427。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宁波市公安局或者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作机构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办公室是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组织协调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办公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尚书街84号,
联系电话:0574-81987063,0574-81987110
传真:0574-81987058,
电子邮箱:1004817288@qq.com
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110 0574-81987110
举报信箱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239号白云大楼107办公室
举报电子邮箱:hsgashce110@163.com
邮编:315000
四、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海曙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索引码等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成文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