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路78号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夏令时);13:30-17:00(冬令时)(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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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87237666
邮箱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广安路78号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2)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工作;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及批后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做好土地利用管理的批后监管工作。
(5)协助做好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6)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工作权属纠纷。
(7)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工作。
(8)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9)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10)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11)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维稳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12)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2)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工作;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及批后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做好土地利用管理的批后监管工作。
(5)协助做好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
(6)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工作权属纠纷。
(7)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工作。
(8)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9)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10)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11)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维稳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12)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2)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工作;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及批后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做好土地利用管理的批后监管工作。
(5)协助做好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6)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工作权属纠纷。
(7)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工作。
(8)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9)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10)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11)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维稳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12)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2)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工作;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及批后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做好土地利用管理的批后监管工作。
(5)协助做好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6)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工作权属纠纷。
(7)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工作。
(8)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9)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10)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11)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维稳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12)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2)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工作;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及批后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做好土地利用管理的批后监管工作。
(5)协助做好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6)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工作权属纠纷。
(7)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工作。
(8)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9)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10)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11)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维稳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12)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县(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决定和措施。
(2)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具体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工作;协助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及批后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等有关材料的组织和呈报工作;做好土地利用管理的批后监管工作。
(5)协助做好土地评估、土地交易工作。(6)配合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协助做好有关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工作权属纠纷。
(7)参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证明等工作。
(8)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权利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9)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对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情况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协助做好地下水等地质环境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
(10)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理工作。
(11)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维稳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12)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负责辖区内(集士港镇、望春工业园区、横街镇、鄞江镇、章水镇、龙观乡)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受理、协调和承办工作;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一书三证”等工作;负责集士港行政服务分中心窗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集士港镇和望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等批后管理工作;参与横街镇、鄞江镇、章水镇、龙观乡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等批后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储备、年度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建设项目安排等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建设行为和信访维稳工作。
负责新海曙区的规划研究、规划成果数据整理建库等工作;负责新海曙区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建库;负责新海曙区的地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对基础空间信息资源的更新、维护、提供共享服务;开展规划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负责为海曙区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及相关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工作。
承办全区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及相关工作;承办全区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和登记资料查询工作;承办全区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工作;协助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维护更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汇交、分析和共享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和利用,协助处理不动产登记信访、复议和诉讼工作;参与制订不动产权属调处办法、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做好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调编制、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计划;参与拟定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程、管理办法;配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提供咨询、信息服务;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培训及交流合作。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以及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进行收储;组织开展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
配合市局编制国土绿化和森林等资源保护发展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森林资源、湿地、草原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保护和管理。承担本区域林业、湿地生态修复和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森林资源有偿使用、采伐限额管理、林地林木管理工作。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层林业站建设管理。负责林木种苗监督管理。承担本区域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交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辖区交通市政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河道、绿地等专项规划编制、调整和监督实施。承担交通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批后监管和竣工核实等工作。
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工作。拟订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和相关审批事项的报批工作。负责实施本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组件、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选址意见书、规划方案审查、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配合做好重点地段、重要建筑方案的审查,负责一般项目建筑方案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核实和验收等工作。参与初步设计会审。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参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城市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并监督实施。参与或配合市局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相关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开展本区域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规划条件的制定、审核和上报工作。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等相关工作。承担区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牵头参与有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和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专项性、区域性执法行动。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协调处理工作。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上级督察联络工作。
负责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本区域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参与编制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制定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测绘基础设施。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测绘市场秩序。负责测绘项目行政许可和测绘项目质量监督。负责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和公共服务。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审核和测量标志保护等工作。牵头负责信息化、大数据工作。
牵头参与有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和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专项性、区域性执法行动。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协调处理工作。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上级督察联络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考核奖惩、技术职称、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和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指导群团和基层站所建设等工作。
综合协调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日常政务、文电处理和重要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安全、节能及行政后勤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规费征收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承担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