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海曙区财政局工作实际,制订了《海曙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概况;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5.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信息;
16.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7.工作动态;
18.人事信息;
1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分类目录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cfera.net)
(二)公开形式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cfera.net/col/col1229100517/index.html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宁波市海曙区档案馆、宁波市海曙区公共图书馆、宁波市海曙区行政服务中心等设立的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二),申请表可以在https://www.cfera.net/col/col1229825767/index.html下载,也可以到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办公室领取。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具体网址https://www.cfera.net/col/col1229830036/index.html;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发送,受理系统会自动转至受理机构。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申请办理及期限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对政府信息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电话:89297427。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宁波市财政局或者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办公室是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办公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
邮编:315000,
联系电话:0574-83862336(受理投诉),0574-87320058(值班电话),
传真:0574-8729105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附近公交:506路,503路,821路,19路,515路,518路。
五、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根据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属性或特征把信息划分为主题分类和机构分类。主题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进行分类;机构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的发布单位进行分类;同时根据实践中需要,对主题分类、机构分类进行组合编制,形成组配分类,组配分类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人事信息、财政信息、重大决策公开等7个一级目录以及通知公告、计划总结、工作进展、提案议案、国资管理、教育卫生、其它工作信息、债务管理、扶贫资金、政府采购、人事任免、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二级目录。
海曙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索引码等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成文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附件一.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doc附件二.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